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增值税法新旧对比

日期: 2026年01月14日 浏览:

增值税法新旧对比

一、法律层级与基本概念(核心差异)


旧规(暂行条例)属于行政法规,实施过程中依赖大量公告补充细化,政策稳定性不足;新规(增值税法)通过全国人大立法确立,将增值税改革成果固化为法律,权威性与制度预期更明确,减少企业因政策频繁调整产生的合规风险。


旧规将征税对象分为货物、加工修理修配劳务、服务、无形资产、不动产五类;新规将“加工修理修配劳务”并入“服务”,统称“应税交易”,统一合同签订与开票口径,无需再单独区分“劳务”类别。


旧规明确“混合销售”按主业适用税率、“兼营”需分别核算的规则,实践中两类业务的判定争议频发;新规取消这两个概念,统一按“两项以上应税交易”规范,以主要业务适用税率为主,未分别核算则从高计税,大幅简化企业判定流程。


旧规的视同应税交易包含8种情形,涵盖代销、总分机构货物移送、投资、分配、无偿赠送等;新规将其缩至3种,仅保留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自产/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、无偿转让货物、无偿转让无形资产/不动产/金融商品,删除原易产生判定分歧的情形,降低企业纳税调整成本。


旧规对境内应税交易的判定,服务与无形资产主要看“销售方或购买方在境内”;新规细化判定标准,货物按起运地或所在地、不动产按所在地、金融商品按发行地或销售方确定,服务与无形资产以“在境内消费”为核心,更适配跨境业务场景,助力企业规避重复征税。


旧规未明确征收征用补偿、存款利息等不征税项目;新规新增4类不征税项目,包括员工为雇主提供取得工资薪金的服务、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或政府性基金、依法被征收征用取得的补偿、取得存款利息收入,明确不征税项目的进项税处理边界,减少税会差异。


二、税率与征收率(平移+简化)


旧规与新规均维持13%、9%、6%、0%四档税率,税率适用范围保持一致:13%适用于货物销售、加工修理修配服务、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及进口货物;9%适用于交通运输、邮政、基础电信、建筑、不动产租赁服务,销售不动产、转让土地使用权,以及农产品、图书等特定货物;6%适用于其他服务与无形资产;0%适用于出口货物及跨境应税服务(国务院另有规定除外),仅新规将税率标准在法律层面固化,避免税率波动风险。


旧规设置3%和5%两档征收率,5%适用于不动产出租、转让、劳务派遣等特定业务;新规统一征收率为3%,取消5%档次,原适用5%的业务全部改按3%简易计税,简化企业核算与开票流程。


旧规的特殊减征政策包括3%减按2%(旧货、固定资产)、5%减按1.5%(住房租赁);新规平移这些减征规则,通过法律授权国务院明确具体细节,企业可按最新政策执行,若放弃减免可开具3%专用发票。


三、计税规则优化


旧规的计税期间包含1日、3日、5日、10日、15日、1个月、1个季度等多种选择;新规取消短期计税期间,仅保留按月、按季计税,特殊情形可按次计税,减少企业申报频率,降低财务核算工作量,特殊需求需向税务机关单独申请。


旧规对一项交易涉及多个税率或征收率的情形,仅明确兼营需分别核算;新规补充规定,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或征收率的,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或征收率,且明确主要业务需满足“业务间有主附关系、主要业务体现交易实质”的条件,进一步细化计税规则。


四、进项抵扣重大调整


旧规对混合用途的长期资产(如固定资产、无形资产),需按应税项目与免税、简易计税项目的销售额比例分摊抵扣;新规优化该规则,原值≤500万元的混合用途资产可全额抵扣,>500万元的仍按比例分摊(实施条例细化分摊方法),专用于免税或简易计税项目的资产则不得抵扣,简化中小企业核算流程。


旧规明确餐饮、娱乐等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,未区分用途;新规细化为“直接用于消费”的餐饮、娱乐、居民日常服务不得抵扣,若用于转售或经营用途且取得专用发票,可按规定抵扣,企业需留存用途证明资料,避免抵扣风险。


旧规未明确不征税项目的进项税处理规则;新规依据增值税原理,明确非应税交易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,因不征税项目本身未纳入增值税链条,无需做进项税额转出,仅需单独核算对应成本。


旧规与新规均明确贷款利息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,新规在法律层面为未来政策调整预留了空间,企业融资成本的进项税处理暂时保持不变。


五、征管与纳税人管理


旧规与新规的小规模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标准均为500万元以下,且会计核算健全、能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,均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,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;不同之处在于,旧规小规模纳税人部分业务需代开专用发票,新规明确其可自开专用发票,且征收率统一为3%,办税便利性进一步提升。同时,旧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由国务院财政、税务主管部门规定,新规调整为由国务院制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,权限更规范。


旧规要求一般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后次月起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;新规调整为销售额超标当期起适用一般计税方法,企业需在超标当月及时调整核算方式,避免逾期计税的合规风险,具体登记管理衔接后续修订办法。


旧规对出口退税设置36个月的逾期申报限制;新规取消该时间限制,同时将留抵退税法定化,优化退税流程,缩短企业资金占用周期,企业需及时梳理退税资料并按新规申报。


旧规的增值税免税项目通过政策文件零散列举,调整频率较高;新规确立“法定优惠+特定优惠”并行框架,具体优惠标准由国务院规定,且明确优惠政策需依法公开,执行效果需定期评估,保障企业享惠的确定性与透明度。


六、其他重要变化


新规在立法目的中新增“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”“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、决策部署”等表述,强化增值税税制的政策导向,与优化法治化税收营商环境的要求相契合。


旧规对电子发票的法律效力需通过配套政策明确;新规直接确立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,同时建立多部门信息共享机制,企业可凭电子发票正常报销入账,仅需留存电子档案即可,简化凭证管理流程。


新规进一步规范税收优惠的管理机制,要求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、标准、条件及时向社会公开,国务院财政、税务主管部门需定期评估执行效果,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优惠政策及时调整,提升政策执行的规范性与灵活性。

增值税法新旧对比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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